1、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应注意哪些备案细节?
(1)同一标准中文名称的新原料可能存在不同的新原料备案人,或不同的新原料备案号,化妆品备案人应核实对应的新原料备案号,注意进行区分填报。
(2)使用新原料时,应查阅《新原料技术要求》,明确新原料安全使用量、使用目的、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其他限制和要求、警示用语等要求,应特别注意新原料的配伍禁忌及使用范围限制等信息。
(3)化妆品备案人可通过新原料公示平台查询《新原料技术要求》,如该文件暂未公示,应向新原料备案人索要,并上传至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新原料安全评估时应明确是否符合《新原料技术要求》的限量要求。
2、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应如何备案?
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如眼影盘,应按“一个产品”提交备案,在一个备案编号下,按色号分别填报配方。
每个色号产品独立包装的,应分别备案,一个色号对应一个备案编号。
3、在不豁免毒理学试验时,哪些产品应开展急性眼刺激试验?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第72号公告),易触及眼睛的产品须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常见易触及眼睛的产品包括洗面奶、洗发水、冲洗型护发素、眼部产品(描眉类彩妆除外)、沐浴露等。
4、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生产场地未改变),已备案产品应如何更新生产信息?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产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
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先在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进行企业信息更新,再进行产品变更,通过“生产信息刷新”的方式同步更新产品信息。
5、注销后再次备案说明该如何出具?
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等,参考模板如下。
注销后再次备案说明
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中文) | ||||||||
原产品备案编号 | |||||||||
注销原因 | |||||||||
注销时间 | 年 月 日 | ||||||||
与原产品是否存在差异 | □是 | □否 | |||||||
差异情况说明 | |||||||||
备案人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所所在地 | 省 | 市 | 区 | ||||||
住所具体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我单位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